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湘西职院第三届教代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院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应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院改革发展和重大战略决策等方面的咨询、建议、评议、监督等作用,为加快建设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美丽卓越现代新职院贡献力量。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校内分配等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和条件:
(一)凡与学院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办事公道,为人正派,乐于奉献,能够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第八条 各处室、系部教代会代表的名额一般控制在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基层代表性,既要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中心的特点,又要兼顾学院各方面人员的代表性,其中教学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切实保证教学骨干的代表比例和代表质量,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九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参选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院党、政、工负责人应为正式代表,指标由院工会直接下达,不占选举单位的名额,但须履行民主程序。各处室、系部负责人一般应为正式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工会小组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一般由处室、系部负责人担任。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情况;
(二)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工会小组的民主管理,参与本工会小组重大问题决策;
(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院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常设机构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学生、劳模和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向学院和学院有关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带头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以及质询等,必须以促进学院事业发展、争取大部分教职工权益为宗旨,不以个人或局部利益为出发点,恪守利益回避原则;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六)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严守职业操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规 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换届,须经学院党委同意,并向下一届教代会说明。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若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若需要召开主席团会议的,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要议题由工会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草拟,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由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通过选举办法,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主席团由院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教代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主席团设常务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2人。主席团推举若干人选在教代会期间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
教代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大会的秘书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事项;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的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合法有效,决议和表决以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主席团会议决议和表决以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
提出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二)围绕学校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针对教学、科研、管理、分配、服务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主要议题,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
(三)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四)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五)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六)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五)通过大会议程;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及改革方案;
(三)听取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可书面报告);
(四)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常设机构成员,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表决通过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可由工会负责人、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担任。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并对教代会负责,学院工会要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工 作 机 构
第二十八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教代会每次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换届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查教代会决议及议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
(六)负责教代会档案资料归档和管理;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经费在行政经费中开支,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院党委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